《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烏魯木齊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5年6月30日通過,當年12月1日起正式施 行。烏魯木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艾沙江·買買提介紹說,隨著烏魯木齊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節能市場發展迅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問題,為進一步規 范烏魯木齊建筑節能市場和提高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此次修訂的《條例》共7章43條,分別從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節能技術和材料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方面做了規定。
《條例》鼓勵發展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阻燃技術與材料,重點推廣外墻外保溫技術?!稐l例》明確規定,民用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質 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禁止生產、使用實心黏土磚;限制、淘汰以黏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產和使用。
同時《條例》規定,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認定制度。未經依法認定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節能項目。特別是嚴格規定了對建筑節能使用的墻體節能保溫材料的質量和安全要求標準,如發現有使用不合格的墻體節能保溫材料,最高將罰50萬元。
標簽: 烏魯木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