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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開審施工方 被告被指售不合格保溫板
昨日,央視大火案第二批公訴案件開始審理。因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保溫板,央視新址配樓幕墻施工方———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1名副總和兩名員工,被控銷售偽劣產品罪,在二中院受審,四被告的律師均做了無罪辯護。被指銷售保溫板以次充好昨日受審的除中山盛興公司外,3名被告人分別是: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中山盛興公司央視新址幕墻工程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中山盛興公司項目部質檢員李書志,李書志同時還是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人。、檢方指控,中山盛興公司在向央視新址工程銷售保溫板時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00余萬元。在此過程中,三被告人分別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公司及被告人的責任。此前,這些被告方涉及的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辯稱對產品不合格不知情昨日上午9時30分,距離開庭還有半小時,陸續有律師拖著行李箱進入法庭,被告人家屬也逐一進場。見到有記者在,一名女性家屬急忙扭頭躲避鏡頭。隨后,法庭關閉了大門,幾名法警守在門口,不準任何無關人員進入。庭審中,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做了無罪辯護,認為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均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所有的不合格產品是由供貨商華能公司和天匠公司提供,中山盛興作為施工方,并沒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另外,被告人對產品不合格并不知情,中山盛興公司也是受害者。一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還提出,相關責任應由采購部負責,而不是由項目部負責。據了解,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人還在是否向上級領導進行相關情況匯報上,產生較大爭議,就這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受審質檢員稱曾及時匯報在所有被告人中,質檢員李書志的職位最低。對于被控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書志的辯護律師尹富強認為,李作為公司最基層的普通員工,從未接觸過采購和銷 售的相關工作,不知道產品為偽劣產品。另外,在發現進場的擠塑板沒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后,李曾及時向上級領導進行匯報。所以在該案中,李書志無任何故意的 行為。法庭辯論至昨日下午5時30分才結束,法官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鏈接大火案保溫板均為不合格品據檢方調查,中山盛興公司作為央視新址配樓幕墻施工方,于2006年12月與廊坊華能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由后者供應阻燃等級為B2級的擠塑聚苯乙烯保溫板,用于央視新址工程。但2007年6月,北京市質量監督局通報,該工程進場的擠塑聚苯乙烯保溫板為不合格產品。此后,中山盛興公司變更供貨廠家,違規購進北京天匠建材有限公司未經檢驗的保溫板,并用于央視新址工程幕墻施工。檢方調查發現,天匠公司、華能公司是在生產原料、生產工藝及檢測手段不合格的情況下,組織人員生產擠塑保溫板,并從其他廠家購買擠塑保溫板,未經檢測便銷售給中山盛興公司?;馂陌l生后,調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擠塑保溫板進行檢測,發現燃燒性能均未能達到B2級。同時,中山盛興公司對購進的部分批次保溫板,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追訪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期或更高據了解,在2009年年初,央視第二批責任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涉及的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昨日公訴時,罪名變更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從立案到控制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都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我們也是從法院拿到相關資料時,才知道變更了罪名。”參與該案件辯護的律師尹富強表示,具體為何更改罪名,公訴方未做說明。他分析,從辯護角度說,主要是公訴方舉證責任的變化,相對原來的罪名,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方舉證責任降低了。而對于被告人來說,現在的罪名一旦被定罪,刑期可能要高于原來的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旦罪名成立,其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10年。而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期根據不同的銷售金額而有所不同,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法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刑期為10年?!?009年2月9日晚央視新址園區施工區燃放煙花引發火災,過火過煙面積21000余平方米,造成1消防隊員身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億余元。首批21人被訴●2010年5月10日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以危險物品肇事罪,獲刑7年,其余人獲刑7年到3年不等,有一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13名被告人上訴?!?010年7月6日北京高院終審維持原判。第二批公訴案件●2010年8月初第二批5個案件已被提起公訴,涉及8名被告人以及3家單位?!?010年8月31日第二批被告人首次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