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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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考核,采取扶持、獎勵等措施,引導、推動民用建筑節能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民用建筑節能意識。將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民用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和本省實際,制定優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民用建筑節能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民用建筑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目錄,以及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在民用建筑中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民用建筑節能材料、產品的備案和公示制度。鼓勵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經備案和公示的節能材料、產品。
第九條鼓勵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鼓勵對民用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標準,推廣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應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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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扔薪ㄖo結構和用能設備設施的節能改造;
?。ㄈ┟裼媒ㄖ澞苁痉豆こ?,綠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等節能項目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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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企業采用或者生產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經具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并依法認定為低能耗建筑的,依法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其房屋買受人享受契稅優惠。
企業購置用于民用建筑節能設備設施的投資額,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獲得投資收益。
鼓勵金融機構向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和綠化。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民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條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的內容。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對其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民用建筑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筑應當選擇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委托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從事相關的民用建筑節能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等節能信息。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編制民用建筑節能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遮陽設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不得予以備案,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進行查驗并按照規定見證取樣,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民用建筑節能施工實施監理,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監理工程師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和設備進行查驗;經查驗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簽字認可,并應當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單位使用。
第二十條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分項工程驗收;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節能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備案并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提出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應當在銷售現場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三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與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區綜合改造相結合,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率先進行,其他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既有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物業服務企業和民用建筑管理單位應當為其安裝設備設施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
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并達到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二十八條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損壞建筑外墻、屋面、外窗等圍護結構和室內供熱、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等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節能工作崗位責任,加強對建筑用能系統的監測、維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監測、統計、分析,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建筑的類型和能耗統計情況,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額。定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綜合改造的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并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對其他建筑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
第三十二條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測評和標識,由民用建筑所有權人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應當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巹澰O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ǘκ┕D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備案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ㄈΣ环厦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实慕ㄖ椖坑枰钥⒐を炇諅浒傅?。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等節能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審查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測評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標簽: 湖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