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號
《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張效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哈爾濱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預拌砂漿的應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應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對生產、經銷、儲存、運輸和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干混砂漿(含特種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預拌砂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年度計劃,以及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局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轄區內預拌砂漿發展應用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本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合理布局,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資質管理,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資質后,方可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
外埠企業在本市經銷預拌砂漿的,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向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
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市及外埠預拌砂漿企業名錄。
預拌砂漿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具有資質或者備案的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標準化作業;
(二)按照國家和行業產品標準及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生產預拌砂漿;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銷售經檢驗合格的預拌砂漿;
(五)向使用單位出具預拌砂漿出廠合格證和說明書;
(六)依據合同按時足量供應。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出具的出廠合格證和使用的外加劑合格證,應當向所在地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選用粉煤灰,廢石料、鋼渣等工業和建筑固體廢棄物制造的人工機械砂生產預拌砂漿,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享受國家稅收優惠鼓勵政策。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向建設工程供應的干混砂漿,除特種砂漿以外,應當全部為散裝干混砂漿。
標簽: 哈爾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