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家住烏魯木齊市一大型小區的李珍請施工隊給自家房子做外墻保溫。物業公司發現后3次書面通知她停止施工。李珍不同意,物業公司以李珍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樓房整體外觀,造成了小區安全隱患為由,將她告到了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恢復原狀。
在法庭上,小區物業公司拿出了這樣一份證據。原來,在2004年7月,李珍入住該小區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入住協議書》,該協議不僅約定了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外貌或進行擴建、拆建等行為,甚至也約定了不得擅自對房屋室外進行施工。
天山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李珍擅自做外墻保溫,破壞了住宅樓的承重結構和外墻面形狀,損害了建筑物的外觀,同時造成了安全隱患和不良影響。因此,法院判決李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拆除、恢復原狀。
李珍不服,她說自己入住小區后發現房屋存在窗戶漏風、墻面發霉等問題,給物業公司反映多年無果,因而自己才花錢建保溫層,這是物業公司未對房屋進行保溫和維修造成的。而且,買房子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外墻面使用權歸業主共有,自己也是業主之一,所以享有此權益,上訴至烏市中級人民法院,遂請求駁回物業公司的請求。
今年4月,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認為李珍的行為違反了協議,同時,李珍居住的房屋外墻面屬于公共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故其稱有權使用外墻面的主張無法律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郭繼萍)
標簽: 烏魯木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