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濟南市
濟南市預拌砂漿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拌砂漿質量管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業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控制建筑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促進文明施工,根據商務部等五部局商改發〔2007〕205號、市政府辦公廳濟政辦字〔2008〕85號文件及《預拌砂漿》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生產的濕拌砂漿或干混砂漿。第三條 濟南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預拌砂漿質量管理工作。委托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稱監督機構),負責對預拌砂漿質量日常的監督管理。 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協會協助監督機構積極引導生產企業遵守國家規范標準,實行行業自律,規范預拌砂漿市場秩序。第四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供應、使用活動和實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五條 我市繞城高速以內地區,以及章丘市、長清區城區 內,自本規定實行之日起,凡新開工項目且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現場一律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自2009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項目施工現場一律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鼓勵其它區域積極采用預拌砂漿,加快推進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第六條 投資建設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建設前應到規劃、土地、環保、建設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鼓勵和支持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遵照本規定投資建設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生產供應預拌砂漿。(一)具備滿足干混砂漿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30萬噸的生產設備,其中干拌散裝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二)具備滿足生產要求的場所、檢測試驗儀器設備和技術人 員、檢測試驗人員,并通過試驗室能力評審;(三)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四)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符合有關規定;(五)專用運輸車不少于5輛; (六)具有檢測機構出具達到要求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七)生產、試驗采用視頻監控、信息化系統。第八條 支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預拌砂漿質量。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通過租賃的方式在施工現場為使用單位提供干拌砂漿儲存設施。第九條 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預拌砂漿》等 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相關規定及要求、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程,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應及時采集其價格信息,定期編制預拌砂漿指導價格。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按本規定設計選用預拌砂漿,并在施 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等級。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 作為重要審查內容。第十三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 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本規定使用預拌砂漿,保證施工質量。(一)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滿足預拌砂漿儲存要求的設施;(二)使用袋裝砂漿比例不應高于30%;(三)不得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出具虛假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篡改或偽造質量證明文件;(四)認真按有關標準和供需合同約定做好交貨檢驗,嚴把產 品進場關;(五)嚴格按有關標準、合同及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儲存及使用,并對預拌砂漿的施工及養護質量負責。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采取 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交貨檢驗過程及儲存、使用的預拌砂漿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對發現違反本規定,未使 用預拌砂漿,或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監督機構報告。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等規定,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生產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預拌砂漿應用在建筑施工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設計單位、圖審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督機構工作人員在預拌砂漿監督管理工作中要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規定的給予相應處分。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