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些建(構)筑物“短命”的原因,提案認為有6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國實行保修期制度,對建筑物質量要求過低;二是從開發商到承建商、分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壓質壓價;三是一些設計院降低設計等級;四是監理公司、質檢站監督作用發揮不到位;五是商業賄賂換取質量通行證保不了質量;六是一些工程盲目追求工期,導致工程質量下降。
袁祖亮說,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們應當推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對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對主體之外的分項工程,如防水、保溫、電梯、水暖等實行10-25年的質量保證期制度。要改革管理體制,引進保險機制。對建筑質量應進行強制性保險,保險手續不全,建設主管部門不允許開工建設。如果保險公司監督不力,則將為不良建筑工程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這樣,就能有效克服目前國內建筑市場上出現的多種弊端,極大地提高建筑質量。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編輯:劉潔作者:宋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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