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以非黏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于建筑墻體的制品。 第六條 鼓勵推廣生產、使用以下新型墻體材料: 一、非黏土多孔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三、輕質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 四、國家和自治區鼓勵發展的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第七條 經認定為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企業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未經同意,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黏土實心磚生產線。實心黏土磚的生產單位應當積極進行技術改造,轉產黏土空心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材料限制使用黏土實心磚,推廣使用黏土多孔磚及其它新型墻體材料。新建建筑非承重墻、圍墻及臨時建筑物禁止設計和使用黏土實心磚。 第十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黏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預繳納墻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筑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專項基金)。墻改專項基金征收標準:建設單位按照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面積計征,居住建筑每平方米4元,其它建筑每平方米6元;黏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耕地上取土生產的每年每塊實心磚征收0.01元,荒地上取土生產的每年每塊實心磚征收0.005元。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備案后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持本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驗收認可文件、建筑節能專項驗收證明,到墻改與建筑節能機構辦理墻改專項基金返退手續。對已全額交納專項基金、墻體材料使用符合新型墻體材料規定比例要求、建筑物達到節能50%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按自治區墻改專項基金返還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返退,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返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墻體、屋面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裝飾或隱蔽處理前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驗收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須持墻改專項基金繳款憑證,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墻改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建筑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設備的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性能,提高采暖、照明、通風、給排水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第十五條 推廣生產、使用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聚苯乙烯板(EPS)為主的外墻外保溫技術; (二)聚苯乙烯板(EPS)保溫隔熱材料為主的屋面保溫隔熱技術; (三)以中空玻璃、塑鋼為主的雙框雙玻保溫隔熱節能門窗; (四)集中供熱技術; (五)供熱采暖系統設置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裝置; (六)太陽能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七)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標簽: 固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