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筑的推廣,節能利廢,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墻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制造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非粘土墻體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及其他節能技術,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建筑。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筑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推廣應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墻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其所屬的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墻辦)具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新墻辦指導。各級新墻辦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力量,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在節能建筑中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級墻材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各級經貿、計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質量技監、環保、財政、價格、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筑推廣應用工作。第六條 各級新墻辦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科研、生產、產品認定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并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六)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在節能建筑中推廣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八)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新墻辦交辦的有關事項。第七條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和節能建筑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除省墻材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邊遠海島外,不得新建、擴建粘土磚瓦生產企業;現有粘土磚瓦生產企業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違反前款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許可證。第九條 本省建制鎮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墻體部分,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坡屋頂屋面、圍墻和臨時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蚣芙Y構的填充墻、高層建筑的非承重墻應當逐步減少使用粘土制品。農村建筑工程(含農民自建住房)應當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條 各地應當充分利用符合產品標準和安全的非粘土類資源和江、河、湖、海泥及其它廢棄資源生產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省新墻辦應當協助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對既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尚未制定地方標準的,各級新墻辦應當督促生產企業制訂企業標準,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得生產和銷售沒有產品標準或質量、安全性能達不到標準的墻體材料。第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的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規程和要求。省新墻辦應當積極配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技術,并嚴格按照節能建筑標準進行設計。第十四條 在本省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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