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江西省
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界意見。根據該辦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上浮20%,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確定。 此外,建設、購買、運營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民用建筑,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公共建筑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居住建筑利用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免征水資源費。 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