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496―2010 民用建筑外保溫工程防火技術規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o Fire Safety of
Exterior Insulation Construction for Civil building
(試行)
2010-08-19發布 2010-09-01實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聯合發布 吉林省地方標準
民用建筑外保溫工程防火技術規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o Fire Safety of Exterior Insulation Construction for Civil building
(試行)
DB22/T496―2010
主編部門:吉林省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批準部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
前 言
根據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組織編制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的通知》(吉建設[2010]17號)文的要求,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管理處組織我省有關單位制定本規程。
為貫徹落實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文,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相關試驗數據,并結合吉林省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討論形成本規程,以規范吉林省民用建筑外保溫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規程主要內容:1 總則,2 術語,3 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4 屋面保溫防火設計,5 施工防火,6 防火安全驗收。
本 規程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管理,由吉林省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由于建筑外保溫,特別是外墻外保 溫的防火構造做法,整體來說研究和實踐均不多,有待于進一步總結和改進,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程的過程中,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 辦公室(地址:長春市民康路519號,郵編:130041)。
本規程主編單位:吉林省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本規程參編單位:吉林建筑工程學院設計院
長春工程學院建筑設計院
吉林省光大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
長春市消防支隊
新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科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吳雪嶺
本規程主要參編人員:陶樂然 趙新文 孫宇 王旭飛 胡文武 黃槐 張海文 趙英鵬
尤曉飛 丁萬君
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 王健 周毅 趙卓 張乃民邵英華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
3.1 一般規定
3.2 居住建筑(非幕墻式)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
3.3 公共建筑(非幕墻式)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
3.4 幕墻式建筑保溫防火設計
3.5 保溫裝飾板、金屬夾芯板外墻防火設計
3.6 保溫砌塊外墻防火設計
4 屋面保溫防火設計
5 施工防火
5.1 一般規定
5.2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
5.3 材料堆放
5.4 施工準備
5.5 施工防火要點
5.6 成品防火保護
5.7 監理單位工地檢查
6 防火安全驗收
附錄A 防火界面處理后的保溫材料防火性能
附錄B 材料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附錄C 聚苯板材料現場打火機簡易點燃試驗方法
附錄D 外保溫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驗收記錄
附錄E 外墻外保溫防火隔離帶做法
附錄F A級、B1級或與A級等效的保溫材料外墻外保溫做法示例
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1 總 則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外保溫工程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外保溫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外保溫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外保溫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2.0.1 可燃類保溫材料 flammable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燃燒性能等級為低于B1級的模塑聚苯板、擠塑聚苯板、聚氨酯等有機高分子保溫材料。
2.0.2 防火構造 fire-proof conformation
具有提高外保溫工程防火性能、阻止火焰蔓延功能的防火保護措施的總稱。
2.0.3 防火分倉 fire compartment
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將連續可燃保溫層分隔成相互獨立的小面積固定尺寸區域。
2.0.4 防火隔離帶 fire-barrier belt
設置在外墻外保溫系統中能有效阻止火災蔓延的帶形防火構造。
2.0.5 防火保護層 fire-proof protection layer
覆蓋在可燃保溫層表面的系統構造層,可有效阻止火焰對可燃保溫層的攻擊和避免火災蔓延。
2.0.6 空腔 cavity
保溫層與基層墻體、保溫層與面板之間的空氣層。
2.0.7 幕墻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支承結構體系、保溫層與面板組成的,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力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
2.0.8 保溫裝飾板 insulation decorative board
在工廠加工制成,具有保溫和裝飾功能的復合板材。
2.0.9 熱固型保溫材料 thermosetting insulation material
遇火表面形成炭化層,不熔化、無熔融滴落物產生的有機保溫材料。
2.0.10 熱塑型保溫材料 thermoplastic insulation material
遇火收縮、熔化,有熔融滴落物產生的有機保溫材料。
2.0.11 無網現澆系統 EPS bord with concrete for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of external wall
即EPS板現澆混凝土外墻外保溫系統。以現澆混凝土外墻為基層、EPS板為保溫層,EPS板內表面(與現澆混凝土接觸的表面)沿水平方向開有矩形齒槽,內、外表面均滿涂界面砂漿;施工時將EPS板置于外模板內側,并安裝錨栓作為輔助固定件;澆注混凝土后,墻體與EPS板以及錨栓結合為一體。
2.0.12 貼砌保溫板系統 adhesive laying thermal insulation bord system
保溫板由15mm~25mm厚的膠粉聚苯顆粒粘結找平漿料粘貼在基層墻體上;涂料飾面時,用抗裂砂漿復合耐堿玻纖網做保護層;面磚飾面時,用抗裂砂漿復合熱鍍鋅鋼絲網、尼龍脹栓做保護層。
2.0.13 粘貼保溫板系統 adhesive thermal insulation bord system
保溫板由3mm~5mm厚的膠粘劑粘貼在基層墻體上,用抹面膠漿復合耐堿玻纖網做保護層;也可用抗裂砂漿復合耐堿玻纖網做保護層或用抗裂砂漿復合熱鍍鋅鋼絲網、尼龍脹栓做保護層。
2.0.14防火界面層 fire-proof interface layer
涂覆在可燃保溫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結能力并阻斷火焰對保溫層攻擊的的過渡層。
2.0.15 點火性 ignitability
在有火源或火種的條件下,材料是否能夠被點燃或引起燃燒材料自身的燃燒性能要求。
3 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3.1 一般規定3.1.1 外墻外保溫工程所用材料及系統的燃燒性能等級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3.1.2 本規程將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分成非幕墻式建筑的外墻外保溫和幕墻式建筑的外墻外保溫兩大類。在工程設計中遇到部分為幕墻構造、部分為非幕墻構造時,幕墻部分執行幕墻式建筑的防火設計規定,非幕墻部分執行非幕墻式建筑的防火設計規定。3.1.3 外墻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B2級,并應優先采用A級保溫材料。3.1.4 粘貼保溫板外墻外保溫系統中必須采用抹面砂漿將保溫層完全覆蓋。首層抹面砂漿層的厚度應不小于6mm,其他層應不小于3mm。3.1.5 外墻外保溫系統在采取防火構造措施后,除應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外,系統性能尚應滿足外保溫耐候性等要求。當防火保護層采用厚度超過13mm的抹面砂漿時,應采取防裂措施。3.1.6 建筑設計圖紙中應說明外墻外保溫系統(包括幕墻系統)的防火性能要求及主要的構造做法。工程建設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3.1.7 外墻外保溫系統中,保溫層與基層墻體之間以及保溫層與面板之間不應形成非閉合的空腔。點式粘貼保溫板時應使空腔封閉。保溫層外加設龍骨時,也應按層封堵豎向的非閉合空腔。3.1.8 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防火分倉時,防火分倉所圍起的面積不應大于0.3m2,防火分倉帶寬度不應小于10mm,應采用不燃或不具備火災蔓延性的難燃保溫灰漿。3.1.9 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防火隔離帶時,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低于300mm,宜設置在窗口上方200mm~400mm處(如圖3.1.9),并應沿水平方向通長、交圈設置。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體之間不得有空腔。防火隔離帶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或與A級保溫材料防火性能等效的復合材料制成。圖3.1.9 防火隔離帶3.1.10 與A級保溫材料防火性能等效的復合材料應經國家相關檢驗部門檢驗確認。3.2 居住建筑(非幕墻式)外墻外保溫防火設計3.2.1 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墻外保溫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或不具備火災蔓延性的難燃保溫漿料或與A 級保溫材料等效的復合材料。3.2.2 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當外墻外保溫采用B2級保溫材料,且防火保護層厚度小于13㎜時,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防火隔離帶。
1 建筑高度60m≦H<100m的居住建筑,每層應設置一道防火隔離帶。
2 建筑高度24m≦H<60m的居住建筑,每兩層應設置一道防火隔離帶。
3 建筑高度H<24m的居住建筑,每三層應設置一道防火隔離帶。
3.2.3 居住建筑,當設置防火隔離帶有困難時,外墻外保溫應采取無空腔構造、加厚防火保護層、防火分倉等措施,并應符合表3.2.3的要求。表3.2.3 居住建筑(非幕墻式)外保溫工程防火構造要求
外墻外保溫系統類型
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級別
防火構造措施
建筑高度
H(m)
防火
隔離帶
空腔形態
防火保護層厚△(mm)
錨固巖棉板系統
A級
—
無空腔
—
無限制
保溫漿料系統
B1級
—
無空腔
—
無限制
貼砌保溫板系統
不低于B1級
不設置
無空腔
≥3
(首層≥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23
H≥100
無網現澆系統
不低于B2級
不設置
無空腔
≥13
H<24
≥18
24≤H<60
≥23
60≤H<100
≥28
H≥100
貼砌熱塑型
保溫板(設防火分倉)系統
不低于B2級
不設置
無空腔
≥3
(首層≥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23
H≥100
噴涂熱固型
保溫系統
不低于B2級
不設置
無空腔
≥3
(首層≥6)
H<24
≥13
24≤H<60
≥18
60≤H<100
≥23
H≥100
注:防火保護層厚度不含飾面層的厚度。
標簽: 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