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重慶市
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渝文審〔2010〕9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建發〔2010〕69號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北部新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節能技術、材料、設備和工藝使用管理,保障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和《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 系 人:市城鄉建委建筑節能處 趙本坤 聯系電話:023-63672578 63672728(F)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與性能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技術、材料、設備和工藝(以下統稱“建筑節能技術”)使用管理,保障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和《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節能技術的備案、性能認定和動態監管。第三條 凡應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的建筑節能技術均應辦理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后,其持有單位可自愿辦理建筑節能技術性能認定。第四條 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節能技術性能認定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市建筑節能中心(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承擔認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第二章 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第五條 申請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的范圍包括:(一)新型墻體材料;(二)墻體、屋面、樓面保溫隔熱系統及組成材料;(三)建筑門窗、玻璃幕墻及其部件和產品;(四)建筑遮陽技術與產品;(五)建筑通風、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六)建筑配電、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及設備設施;(八)其他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第六條 申請建筑節能技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申報單位已取得企業獨立法人營業執照;(二)申報項目未被國家或本市列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術和產品,且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產業政策規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生態環境;(三)申報項目具有國家或行業或地方或企業發布的標準,作為設計、施工、檢測和驗收的技術依據;(四)申報項目無成果、權屬爭議或糾紛。第七條 申請建筑節能技術備案應提供的主要資料:(一)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申請表;(二)申報單位簡介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須驗原件);國外或市外申報單位在本市有代理銷售機構的,應提供代理銷售授權委托書;(三)申報項目的產品標準與應用技術標準(企業標準須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四)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復印件(須驗原件)。第八條 申請建筑節能技術備案的程序:(一)申請。申報單位按照《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辦事指南》要求準備申報資料,通過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公告平臺(設在www.ccc.gov.cn上,以下簡稱“備案公告平臺”)或報送市城鄉建委政務中心的方式提交申報資料,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于7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查驗;對資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補齊相關資料,補齊后予以受理。(三)公示。經查驗符合備案要求的,通過備案公告平臺對查驗結果予以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查驗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復驗。(四)公告。經公示無異議的,應于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公告平臺予以公告。公告后的項目列入《重慶市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名錄》(以下簡稱《備案名錄》),《備案名錄》每季度發布一批。第九條 備案項目的名稱、執行標準與備案項目持有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經核實后予以變更公告。第十條 備案的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限截止前1月內,其持有單位應申請備案復驗。備案復驗應提供以下主要資料:(一)建筑節能技術備案復驗申請表;(二)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復印件(須驗原件)。(三)應用工程項目清單。第十一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備案公告平臺將當年應用工程項目清單及應用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二條 備案項目被國家或本市列為落后技術禁止使用的,或備案項目有效期限截止未通過復驗的,或備案項目持有單位因破產、歇業或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其備案資格自動失效,應取消備案公告內容。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建立備案項目持有單位的誠信行為檔案,通過備案公告平臺公布誠信行為記錄。第十四條 備案項目持有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優良誠信行為記錄1次,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