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揚州市
揚州市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試用暫行規定
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為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市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在建設工程中的試用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了《揚州市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試用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建設局、各縣(市、區)墻改辦 揚州市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試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正確引導和規范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以下簡稱新產品)在我市建設工程中試用,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新產品即在建筑墻體及外保溫工程中應用沒有國家及行業產品質量標準,沒有經國家和地方批準的設計施工規范、規定的產品,原則上此類墻體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條 設計單位對新產品試用負主要責任,應編寫并提供新產品試用過程中能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指導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的全套技術文件。并負責跟蹤三年,對新產品試用出現的影響工程質量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試用新產品的建設工程須由建設單位于工程開工建設前報市墻體材料改革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 第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備案登記須提供的材料有: 1、揚州市墻體材料及外墻保溫系統新產品試用工程備案登記表。 2、新產品試用對工程影響的分析和質量承諾。 3、新產品試用相對同類型成熟產品,可能出現的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不良反應和缺陷,以及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技術應對方案。 4、指導全部施工過程的施工方法和規范操作的各項規定,對技術難點的說明。 5、針對試用該產品的工程質量驗收要求和驗收操作方法。 第六條 采用外省市地方標準及規范規定的,須報經地方有權機構批準,方可采用。 第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墻體材料改革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