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鄂州市
鄂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降低建筑物建造與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維護,墻體材料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現行建筑節能標準,提高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采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切實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及技術標準要求,以非黏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各類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筑物同步設計、施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監督管理。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具體負責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房產、農業、科技、質監、環保、工商、稅務、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的相關實施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建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節能標準。 既有建筑在改建、擴建時,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七條 除因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等產生的舊實心粘土磚可就地利用外,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建筑因維修保護需要,經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使用實心粘土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筑節能的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與建造,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默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筑節能標準或采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材料、產品、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墻體材料、保溫隔熱產品、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城鎮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筑的布局、體形、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 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書面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時限內。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規定進行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所選用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性能和施工技術要求。設計中應當充分考慮太陽能熱水器等節能設施的安裝需求。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據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和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規定,對設計文件進行專項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不予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并責令改正。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設計文件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且涉及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時,應查驗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單。未提交的或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條件具備的,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按要求組織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進行確認,按規定實施工程監理,對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不得同意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在建工程的圍護結構(包括墻體、屋面、門窗、幕墻、底層架空樓板等)保溫隔熱措施、采暖和制冷系統、可再生資源利用、照明和通風 設備等建筑節能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前,應先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驗收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應對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備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節能實行公示制度。凡新建、擴建、改建或進行銷售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將所建、所銷售的民用建筑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和銷售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買方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質量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房產部門對建筑節能項目行使審批、審核、備案審查等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職能的,嚴禁違法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 列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項目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不予返退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