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安徽省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已經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三運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后,通過專用裝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政策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的有關措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的具體工作,其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符合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建設項目用地。 第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單位進行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技術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研究與開發,相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環保的原則,編制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 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適時公布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目錄。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為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用預拌混凝土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本辦法實施前未達到散裝水泥發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 第十二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依法加強質量、計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水泥、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生產、裝卸、運輸、儲存、使用的設施和場所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四條 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進入城市和交通控制地段,需要辦理車輛通行手續的,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方便。 第十五條 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利用廢渣生產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對使用廢渣量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ㄒ唬┐笾行徒煌?、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 ?。ǘ┦褂秘斦Y金的建設工程; ?。ㄈ╅_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鼓勵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具體范圍、期限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枰褂锰胤N類型水泥的; ?。ǘ┥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設備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ㄈ┦┕がF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ㄋ模┧嗍褂昧坎怀^30噸或者使用預拌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ㄎ澹┛篂膿岆U的。 第十八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征收范圍、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征收范圍、標準,不得減征、緩征、免征。 第十九條 鼓勵水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在農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為農村建設使用散裝水泥提供服務,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項目未按要求設計和建設達到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發放能力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