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 戴相龍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用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實施建筑節能、用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實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節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制定本市的建筑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在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時,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節能設計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筑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該工程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對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對未進行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建筑物的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并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條本市按計劃實施高耗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人民
標簽: 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