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消費能源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堅持開發節約并重、節約優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逐步建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節能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加強能源生產、運輸、消費各環節的制度建設和監管,實現結構節能、技術節能和管理節能。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節能規劃,分別編制工業、農業、建筑、交通等節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倡導節能新風尚。
每年六月份為全省的“節能宣傳月”。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措施,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主管全省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區)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高效能源的開發、示范、推廣以及節能檢驗測試。
第十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能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內容。其中消費能源多的工程項目,其能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消費能源多的標準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準。
經審批或者核準的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節能檢驗測試單位對項目的用能狀況進行測試,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學、合理的原則,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
標簽: 河南省